中銀人民幣信用卡之重要條款及條件
| 中銀人民幣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的主要條款簡述如下,敬希垂注。請詳讀對 閣下有約束力的中銀人民幣信用卡持卡人合約全文(可於卡公司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網頁www.boci.com.hk瀏覽): | |
| 1. | 本信用卡申請之批准及向 閣下發出信用卡(「信用卡」),將視乎卡公司能否完滿核實 閣下的申請表格及 閣下提供的文件所載的資料及卡公司不時有效的信貸政策而定。卡公司保留權利拒絕 閣下的申請,而毋須申述理由。 |
| 2. | 於收到信用卡之後, 閣下有責任立即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或(如卡公司有所要求)按照卡公司的指示填妥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或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 閣下於信用卡上簽署或使用信用卡或使信用卡生效,將構成 閣下同意接受持卡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約束之確證。 |
| 3. | 信用卡只供 閣下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閣下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就任何於中國內地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交易,閣下須遵守不時於中國內地實施的法例或規則。 |
| 4. | 閣下不得將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
| 5. | 信用卡是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並只供 閣下在中國內地、香港及卡公司不時指定的地方內與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的POS系統連接的商戶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於自動櫃員機作現金透支之用。 |
| 6. | 所有並非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金額,均會參考銀聯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加上卡公司收取的百分率,折算為人民幣後,從帳戶內扣帳,而卡公司有權按其「中銀人民幣信用卡各項服務收費表」(「收費表」)收取兌換費。 |
| 7. | 閣下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現金透支限額及每日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有關限額。閣下不會因違反前述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前述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閣下須即時向卡公司支付超越上述有關限額的款項。 |
| 8. | 閣下將每月或定期收到由卡公司發出就帳戶的帳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括)月結期的最後一日(「結單日」),截至結單日的帳戶結欠(「結欠金額」)、持卡人就有關結欠金額之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及結欠金額的到期付款日(「到期付款日」)。閣下同意核實結單的交易詳情,並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書面通知卡公司結單所載交易有誤,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及確鑿。 |
| 9. | 閣下確認及同意若全部或任何部份的結欠金額未能於有關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支付,卡公司有權就該仍未支付的結欠金額(除受爭議的部份外)按收費表收取手續費、逾期收費、利息及/或其他費用。 |
| 10. | 如卡公司接受非人民幣付款,該付款須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後記入帳戶,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 |
| 11. | 就信用卡之發出及使用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已載於收費表內。收費表之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網址www.boci.com.hk)瀏覽。 |
| 12. | 如 閣下獲發附屬卡,卡公司有權就任何附屬卡產生的任何或所有費用、收費及/或當作由主卡持卡人產生處理。主卡持卡人所付的款項,將按照卡公司不時獨有酌情權決定的先後次序及比例,用於支付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各自所欠的款項。 |
| 13. | 閣下確認信用卡屬於卡公司所有。 閣下同意採取一切所需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將個人識別密碼(「私人密碼」)保密及按照卡公司不時發出的程序、指示及/或保安指引使用信用卡,藉此防止發生欺詐事件。 |
| 14. | 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閣下有責任盡快將任何信用卡遺失及/或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或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任何偽冒信用卡等事宜通知卡公司及警方。 |
| 15. | 閣下於收到要求後,須立即將一切欠款償還給卡公司。 |
| 16. | 就處理信用卡而言,如 閣下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採取一切所需防範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報失、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 閣下對信用卡遺失、被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所負責任,將不會超過適用法例或監管指引不時訂明之最高限額。 |
| 17. | 若 閣下信用卡之遺失、被竊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 閣下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採取一切所需防範措施防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 閣下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 閣下的私人密碼,則 閣下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 閣下同意就因而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
| 18. | 如 閣下獲發任何附屬卡,主卡持卡人須(與附屬卡持卡人共同及各別)對附屬卡持卡人及/或透過使用附屬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或引致的責任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附屬卡持卡人只須對使用附屬卡進行的交易及引致的責任承擔責任。 |
| 19. | 閣下授權卡公司,可隨時指示或要求 閣下開有戶口的任何銀行在有關戶口扣除款項,將所欠卡公司的任何欠款償還給卡公司。 |
| 20. | 閣下確認,在毋須向 閣下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帳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 閣下收取及/或追收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 閣下同意就卡公司委托代收帳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惟可向 閣下收回的代收帳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 閣下須負責支付未清償帳戶總結欠的30%,並就卡公司透過法律程序強制付款所合理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
| 21. | 卡公司可不時(按獨有酌情權)修改(i) 持卡人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ii) 修改收費表上的任何金額、百分率、利率或其他費用及收費;及 (iii) 就任何現有或新增的服務徵收任何新增費用及收費。若 閣下繼續使用信用卡,則須受上述變更約束。但如若上述變更將影響任何費用或收費,或 閣下的責任或義務,卡公司將會給予 閣下最少30天的通知,除非上述變更是由任何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引起。若 閣下並不接受卡公司的建議修改, 閣下可按照持卡人合約終止信用卡。 |
| 22. | 卡公司隨時可暫停、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及/或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而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 |
| 23. | 閣下可隨時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終止信用卡。儘管任何信用卡已告終止,閣下仍須對帳戶內的結欠金額及未記入帳戶內的所有透過信用卡進行的交易及有關收費及費用負責。 |
| 24. | 如信用卡包含自動櫃員機服務,閣下在透過信用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時,需遵照有關自動櫃員機服務供應商指定之使用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卡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條款」)。 |
| 25. |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不相符之處或有所抵觸,則以英文版本為準。如本文與持卡人合約之間所載條款及條件有不相符之處,則以持卡人合約所載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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