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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推廣期由即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申請人須於推廣期內成功申請y not信用卡信用卡,方可享迎新優惠。 |
| 2. |
成功申請y not信用卡的卡戶如選擇免息免手續費「現金分期」為迎新優惠,毋須符合任何簽帳要求。「現金分期」貸款金額將不多於HK$60,000或該信用卡帳戶信用限額之60%(以較低者為準,最低為HK$3,000)。貸款期為6個月,每月等額分期償還。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可全權決定最終批核金額。所有有關貸款之詳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金額及還款期,將於「現金分期」申請批核通知書確認。申請「現金分期」須受「分期付款計劃條款及細則」所約束。上述所批核金額將不會納入任何不時推行的積分或現金回贈計劃內。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或僅收到少於有關結欠金額的付款,持卡人則須按收費表列載的息率支付費用。詳情請參閱持卡人合約、分期付款計劃條款及細則及收費表。 |
| 3. |
成功申請y not信用卡的卡戶如選擇「21" 旅行手拖喼」或「Samsung S2 (1G) MP3機」為迎新優惠,須於發卡後首兩個月之零售簽帳/現金透支/現金存戶/已誌帳之「免息分期計劃」之金額,累積金額達HK$2,000或以上,方可享該優惠。 |
| 4. |
主卡卡戶若同時成功申請附屬卡,每名附屬卡卡戶須於發卡後首兩個月之零售簽帳/現金透支/現金存戶/已誌帳之「免息分期計劃」之金額,累積金額達HK$1,800或以上方可獲贈HK$100免找數簽帳額。每名主卡卡戶最多可同時申請9張附屬卡(即最多可獲贈HK$900免找數簽帳額)。 |
| 5. |
申請人如為現有中銀港幣信用卡、中銀人民幣信用卡或中銀銀聯雙幣信用卡持有人(商務卡、採購卡、Intown網上信用卡、長城國際卡、美金卡、澳門地區發行的中銀信用卡、Esso私人客戶卡及中銀「易達錢」除外),或於2008年7月1日或之後曾辦理取消或曾持有上述信用卡,即使申請獲批核,亦不可享有該主卡或附屬卡(如適用)的迎新優惠。 |
| 6. |
迎新禮品換領函或HK$100免找數簽帳額將於所有有關簽帳要求(如有)符合後4至6個星期內寄予主卡卡戶或誌入主卡卡戶內,屆時有關信用卡戶口狀況必須正常、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 |
| 7. |
禮品一經選定後,不得更改,亦不可兌換現金或其他禮品。如卡戶沒有選擇或選擇多於一項迎新禮品,卡公司將代為決定。 |
| 8. |
所有禮品數量有限,送完即止。如禮品送罄,卡公司保留以其他同等或相若價值禮品代替的權利。 |
| 9. |
如發現卡戶重複領取迎新禮品或需符合簽帳要求的相關交易已被取消(無論因任何理由),卡公司保留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從其信用卡帳戶內扣除所領禮品價值及最高HK$300之手續費的權利。「21" 旅行手拖喼」價值HK$298或「Samsung S2 (1G) MP3機」價值HK$298。 |
| 10. |
如卡戶於發卡後12個月內取消主卡帳戶,卡公司有權毋須事先通知從其信用卡帳戶內扣除相等於該款信用卡年費的行政費用。 |
| 11. |
如申請人於推廣期內同時成功申請兩張或以上的中銀信用卡及/或中銀銀聯雙幣信用卡,只可獲一項迎新禮品,所得的迎新禮品將以成功批核的最高檔次卡種為準(卡種檔次由高至低順序為白金卡、鈦金卡、金卡及普通卡);非同時申請者則以成功批核優先次序者為準。 |
| 12. |
卡公司對供應商所提供的禮品之質素及其他事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有關供應商須單獨承擔禮品的所有責任及義務。 |
| 13. |
卡公司保留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暫停或取消迎新優惠或修訂其條款及細則之酌情權。 |
| 14. |
卡公司就所有事宜及爭議保留最終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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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計劃條款及細則 |
| 1. |
分期付款計劃
| 除卡公司不時決定不納入以下分期計劃的信用卡帳戶外,任何信用卡帳戶的持卡人(「申請人」)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申請以下由卡公司提供的分期計劃: |
| (a) 信用卡現金分期貸款(「貸款分期計劃」); |
| (b) 月結單分期付款(「月結單分期計劃」);或 |
| (c) 免息分期付款計劃(「免息分期計劃」) |
| (貸款分期計劃、月結單分期計劃及免息分期計劃均一併指「分期計劃」) |
| 本條款及細則將納入規限信用卡帳戶的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並成為持卡人合約的一部份。兩者如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在該不相符之處,則以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為準。本條款及細則所用的詞語應與持卡人合約所用的有關詞語具有相同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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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
| 2.1 |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分期計劃的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
| 2.2 |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若申請人擬通過月結單分期付款方式償還任何交易,應於進行有關交易前向卡公司查詢。 |
| 2.3 |
卡公司將會以書面或於銷售單據(「單據」)上通知申請人其任何分期計劃的申請是否已獲批核。卡公司不會就申請人因其申請被拒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申請一經批核,將不能取消或更改,申請人須接受有關批核通知書或單據上的條款。 |
| 2.4 |
(a) |
就貸款分期計劃,現金分期貸款的總金額(「貸款分期金額」)為卡公司不時於有關申請表或宣傳單張內列出的金額,惟總貸款分期金額不得高於卡公司不時參照帳戶之可用信用限額而釐定的最高金 額。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貸款分期金額, 申請人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該貸款,不論卡公司實際批核之貸款分期金額是否低於其申請之貸款分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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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總月結單分期付款金額(「月結單分期金額」)最少為卡公司不時於有關申請表或宣傳單張內列出的金額,並不得高於卡公司不時參照帳戶之可用信用限額而釐定的最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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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就免息分期計劃,總免息分期付款金額(「免息分期金額」)不得高於單據上的總金額及卡公司不時參照帳戶之可用信用限額而釐定的最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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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批核
當申請獲批核後:
| (a) |
就貸款分期計劃,卡公司將於申請批核後的合理時間內按卡公司接納的方法向申請人發放該貸款。申請人需承擔所有與發放貸款有關的收費及費用,而所有有關收費及費用將會於發放貸款時記入帳戶內。 |
| (b) |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申請人將於其後的到期付款日向卡公司繳付已扣除月結單分期金額後的金額。 |
| (c) |
就免息分期計劃,卡公司將於合理時間內向有關商戶繳付有關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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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手續費
卡公司會就分期計劃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及通知申請人有關金額及收取方式或於申請表中指明,並於申請批核通知書中或單據上確認。 |
| 5. |
還款
| 5.1 |
貸款分期金額、月結單分期金額或免息分期金額將以每月等額分期償還(「每月還款」),而還款期將為申請人向卡公司申請及被卡公司批核之期限,並於申請批核通知書中或單據上確認。 每月還款須調整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第二個位。 |
| 5.2 |
卡公司將按情況而定,於:發放貸款時;月結單分期計劃獲批核時;或免息分期計劃獲批核時在帳戶內記入第一個每月還款及手續費(如有)。而其後的每月還款及手續費(如有)將於下一結單日的第1個工作日內記入,如任何一個曆月並無對應的日期,則為該月的最後一日,或如該日並不是卡公司之工作日或該有關每月還款及手續費(如有)因卡公司不能控制之情況下而不能記入帳戶內,卡公司將按慣例處理有關記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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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信用限額
| 按情況而定,於: |
| (a) 發放貸款時; |
| (b) 月結單分期計劃獲批核後;或 |
| (c) 免息分期計劃獲批核時 |
| 帳戶內可動用的信用限額將(如未減低)按尚未支付的每月還款及手續費(如有)金額相應減低,並在每次支付每月還款及手續費(如有)後相應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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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提早還款及退款
| 7.1 |
申請人可向卡公司以書面申請提前償還全部而非部分尚未償還之每月貸款及手續費(如有)。申請獲得批核後,卡公司會即時將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貸款、手續費(如有)及卡公司不時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的行政費(「行政費」)記入帳戶內。 |
| 7.2 |
就月結單分期計劃或免息分期計劃,如就貨品或服務有任何退款,當卡公司收妥由有關商戶退回的有關款項後,該款項將記入帳戶內,而就免息分期計劃,所有尚未記入帳戶內的每月還款、手續費(如有)、行政費或其他費用(如有)將同時記入帳戶內。有關記入帳戶內的退款將依據持卡人合約內有關償還帳戶結欠的先後次序的條款處理。申請人確認卡公司毋須與有關商戶核對有關退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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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終止分期計劃
儘管本文另有規定,如帳戶有任何欠繳紀錄或帳戶因任何原因遭終止或暫停,或卡公司合理地認為需保障其利益時,卡公司可隨時記入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貸款、手續費(如有)、行政費及任何收費於帳戶內而毋須事先通知申請人。 |
| 9. |
授權
申請人不可撤銷並授權卡公司將所有每月還款、手續費(如有)、行政費及收費(如有)記入帳戶內;為此,申請人需在帳戶內預留足夠的信用限額。卡公司有權於帳戶內記入任何款項,儘管有關信用額度可能因此被超越。申請人需對所有結欠負責,並需按收費表支付超越信用限額的費用。 |
| 10. |
收費及費用
就貸款分期計劃,所有每月還款、手續費(如有)、行政費及收費(如有)將視作為現金透支交易處理,而月結單分期計劃或免息分期計劃,將視為零售簽帳處理。所有持卡人合約中有關現金透支或零售簽帳(按情況而定)的利息、財務費用及其它收費(如有)的條款均適用。分期計劃將可能收取利息、手續/行政費或其他收費,其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指引而計算之實際年利率,將於有關宣傳單張或申請表上指明。 |
| 11. |
其他
| 11.1 |
申請人向卡公司保證所有就申請分期計劃而向卡公司提供之資料及文件均為真實及正確,並承諾在上述資料及/或文件有任何更改時通知卡公司。 |
| 11.2 |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任何與分期計劃有關的事項,而所有有關決定為最終的並對申請人有約束力(除有明顯的錯誤外)。 |
| 11.3 |
所有有關免息分期計劃之爭議,包括但不限於由有關商戶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申請人將直接與有關商戶處理。卡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處理任何爭議。 |
| 11.4 |
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就分期計劃或與分期計劃有關的情況下向有關商戶收取及保留任何有關的佣金、回扣、利益及/或其他益處。 |
| 11.5 |
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可向就分期計劃有關之人仕透露、使用或交換任何有關申請人的分期計劃的資料。 |
| 11.6 |
卡公司有權向申請人發出不少於30天的書面通知更改本條款及細則。 |
| 11.7 |
本條款及細則如中英文本有任何分歧,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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