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使 用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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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 用
卡 /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私 人 密 碼 」)的 保 護 措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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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持
卡 人 須 將 私 人 密 碼 保 密 , 並 在 牢 記 密 碼
後 立 即 將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函 件 銷 毀 。 切
勿 在 信 用 卡 或 其 它 經 常 與 信 用 卡 放 在 一
起 或 放 在 信 用 卡 附 近 的 物 品 上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 切 勿 寫 下 或 記 錄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掩 藏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改 為 易 於 測 悉 的
六 位 數 字 , 如 身 分 證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等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 |
(ii) |
信
用 卡 和 私 人 密 碼 只 供 持 卡 人 專 用 , 不 可
轉 讓 。 收 到 新 卡 後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在 信
用 卡 背 面 簽 名 欄 簽 署 及 如 卡 公 司 要 求 ,
確 認 收 妥 新 卡 或 按 照 卡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它
方 式 使 新 卡 生 效 。 切 勿 劃 刮 信 用 卡 或 將
信 用 卡 存 放 於 可 能 使 信 用 卡 磁 帶 失 效 的
磁 場 附 近 。 |
(iii) |
持
卡 人 須 遵 守 卡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程 序 、 指 示
及 / 或 保 安 指
引 使 用 信 用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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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 卡
人 可 要 求 卡 公 司 不 發 出 私 人 密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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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持 卡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簽 帳 及 作 現 金 透 支 時 , 須 遵
守 由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定 的 信 貸 安 排 的 信 用 額
。 持 卡 人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作 現 金 透 支 ,
將 進 一 步 受 卡 公 司 訂 定 的 每 日 透 支 額 所 限
。 自 動 櫃 員 機 每 日 現 金 透 支 限 額 分 別 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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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
港 幣 10,000
元 |
VISA
/ 萬 事 達 金 卡 及 白 金 卡 |
港 幣 10,000
元 |
VISA
/ 萬 事 達 普 通 卡 |
港 幣 5,000
元 |
VISA
/ 萬 事 達 商 務 卡 |
港 幣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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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持 卡
人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簽 帳 及 使 用 ATM
。 若 信 用 卡 附 加 有 經 卡 公 司 認 可 的 任 何 銀
行 的 持 卡 人 個 人 銀 行 戶 口 , 信 用 卡 可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從 該 帳 戶 提 取 現 金 。 但 該 等 操
作 需 遵 守 有 關 銀 行 和 網 路 服 務 供 應 商( 包 括
JETCO 、 PLUS
及 / 或
CIRRUS )關
於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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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 發
現 信 用 卡 /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或 被 竊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致 電 24
小 時 熱 線( 852
)2544-2222
通 知 卡 公 司 及 向
警 方 報 失 ; 並 且 須 在 24
小 時 或 卡 公 司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之 內 , 以 書 面 確 認 報 失 , 並
由 卡 公 司 確 認 已 收 到 該 報 失 報 告 , 及 / 或
辦 理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明 的 其 他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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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持 卡
人 須 於 結 單 日 起 計 60
日 之 內 , 通 知 卡 公 司
結 單 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及 錯 誤 的 交 易 記 錄 。
否 則 , 卡 公 司 有 權 將 結 單 上 所 載 的 交 易 記
錄 當 作 在 各 方 面 均 為 真 實 及 正 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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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除 非
在 卡 公 司 控 制 範 圍 外 的 情 況 下 , 否 則 卡 公
司 應 盡 合 理 努 力 , 在 收 到 持 卡 人 關 於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通 知 後 90
天 內 ,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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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 受
上 述 第 5
條 規 限 的 情 況 下
, 若 持 卡 人 以 真 誠 態 度 及 應 有 謹 慎 行 事( 包
括 根 據 第 1
條 採 取 了 預 防 措
施 及根 據 第 5
條 報 失 、 報 被 竊
及 / 或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 則 持 卡 人 對 信 用 卡 遺 失 、 被
竊 或 被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所 負 責 任 , 將 不 會 超
過 適 用 法 例 或 監 管 指 引 不 時 訂 明 之 最 高 限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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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 獲
發 附 屬 卡 , 主 卡 持 卡 人 須( 與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及 各 別 )對 附 屬 卡 及 / 或 透 過 使 用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而 向 卡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而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只 須 對 其 使 用 其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及 引 致
的 責 任 承 擔 責 任 。
若 信 用 卡 屬 商 務 卡 , 該 公 司 須( 與 每 名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及 各 別 )對 透 過 使 用 該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的 商 務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向 卡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而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只 須 對 其 使 用 其 商 務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承 擔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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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持 卡
人 對 下 列 情 況 下 引 致 的 損 失 毋 須 承 擔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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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持
卡 人 未 收 到 信 用 卡 前 , 而 卡 被 誤 用 ; |
ii) |
持
卡 人 在 發 現 其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失 竊 後 已 立
即 向 卡 公 司 報 失 , 而 所 發 生 的 交 易 不 涉
及 持 卡 人 的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所 致 ; |
iii) |
交
易 是 以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進 行 ; |
iv) |
終
端 機 或 其 它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 引 致 持 卡 人
蒙 受 直 接 金 錢 損 失 , 除 非 該 故 障 是 明 顯
的 , 或 已 顯 示 故 障 信 息 或 通 告 則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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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 持
卡 人 有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 或 未 能 遵
照 上 述 第 1 段
之 規 定 , 或 卡 公 司 就 信 用 卡 及 私 人 密 碼 保
安 不 時 訂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 或 有 關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涉 及 在 持 卡 人 知 情 或 不 知 情 下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私 人 密 碼 , 則 持 卡 人 須 對 因
而 產 生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全 責 。 持 卡 人 須 就 因
而 引 致 卡 公 司 的 一 切 開 支 及 損 失 向 卡 公 司
作 出 全 數 彌 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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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前 向 卡 公 司 報 告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並 填 妥 用 戶 投 訴 表 後 , 持 卡 人 有 權 在
調 查 期 間 拒 絕 支 付 涉 及 爭 議 的 款 項 。 如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持 卡 人 所 作 的 報 告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或 持 卡 人 違 反 持 卡 人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則 持 卡 人 須 承 擔 有 關 交 易 款 項 及 由 交 易
日 起 整 段 期 間( 包 括 調 查 期 間 )因 此 引 致 的
所 有 財 務 費 用 和 有 關 利 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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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 銀 VISA
信 用 卡 /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的 利 息 、 逾 期 費 用 、 現 金 透 支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手 續 費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
|
i) |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付 清 全 數 的 結 欠 金 額 ,
則 免 收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之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則 按 照 當 時 利 率 按 日 收 取 利 息( 即 不 能
享 受 由 結 單 日 起 計 之
26
日 免 息 優 惠
期 )。 持 卡 人 須 (1)
於 結 單 日 期 開 始
, 對 尚 未 付 款 結 欠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及 (2) 對
每 一 宗 新 交 易 [ 即
結 單 上 所 載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的 交 易 , 或 於 該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前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而 仍 未 記 入 持 卡 人 帳 戶 亦
未 於 結 單 上 顯 示 之 任 何 交 易 ] 之
金 額 , 於 該 新 交 易 日 期 開 始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該 金 額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
元 )。 該 收 費
將 記 錄 於 下 期 結 單 的 結 欠 金 額 內 。
若「 高 簽 帳 • 低 利 息 」適 用 於 閣 下 之 信
用 卡 帳 戶 , 卡 公 司 將 會 就 閣 下 信 用 卡 帳
戶 中 零 售 消 費 簽 帳 結 餘 的 不 同 部 份
, 按 不 同 利 率 徵 收 利 息 。 惟 於「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被 徵 收 的 期 間 內 ,「 高 簽 帳 •
低 利 息 」將 暫 停 生 效 。 有 關 適 用 於 各 不
同 部 份 的 利 率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隨 新 卡 附
上 有 關 個 人 化 利 率 組 合 的 單 張 或 卡 公 司
致 閣 下 有 關 個 人 化 利 率 組 合 之 函 件 。
倘 若 閣 下 在 連 續 6
期 月 結 單 , 有 兩 次 或 以 上 未 能 於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全 數 支 付 最 低 付 款 額(「 逾
期 情 況 」), 卡 公 司 會 將 適 用 於 閣 下 信
用 卡 帳 戶 總 結 餘 的 基 本 年 利 率 提 高 4%(「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 最 高 實 際 年 利 率 提
高 至 37.39%(
零 售 消 費 簽 帳 )及 38.71%( 現 金 透 支
)),「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將 於 逾 期 情 況 發
生 後 發 出 第 一 張 月 結 單 的 結 單 日 期 之 後
一 天 直 至 逾 期 情 況 停 止 後 發 出 第 一 張 月
結 單 的 結 單 日 期 為 止 的 期 間 內 生 效 。 閣
下 信 用 卡 帳 戶 的 優 惠 利 率 計 算 方 式 將
於「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生 效 時 暫 停 , 並 會
在「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停 止 適 用 後 再 次 生
效 。 |
ii) |
逾
期 費 用 : 如 在 下 一 結 單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額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0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港 幣 200 元
) 。
信 用 卡 如 屬 商 務 卡 及 卡 公 司 並 無 定 明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的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除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如 有 )外 , 將 不
收 取 逾 期 收 費 。 |
iii) |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率 計 算 方 法 : 非 港 幣
交 易 將 按 交 易 處 理 當 日 由 卡 公 司 決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後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帳 戶
。 |
iv) |
現
金 透 支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除 支 付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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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港
幣 信 用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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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
香 港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或 現 金 存 戶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 手 續 費
為 透 支 金 額 的 4%
。 |
|
|
(2) |
除
上 述 第 (a)(1) 項
的 費 用 外 ,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或 現 金 存 戶
需 另 加 港 幣 20
元 的 手 續 費( 如 透 過 PLUS
/ CIRRUS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進 行 現 金 透 支 , 則 另 加 港 幣 25
元 )。 |
|
|
(3) |
每
一 張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購 買 的 禮 券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5 元
。 |
|
|
(4) |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繳 付 政 府 費 用 、 證 券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之 認 購 費 或 信 用 卡 還 款 ,
手 續 費 為 每 次 交 易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
|
|
(5) |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作 公 益 金 捐 款 、 或 繳
付 公 共 事 業 、 電 訊 公 司 、 保 險 或 水 費 ,
手 續 費 為 每 次 交 易 金 額 的 1%
。 |
|
|
(6) |
每
一 筆 使 用「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的 交 易 , 若 商 戶 屬「 銀 行 或 信 用 卡 服 務
」或「 信 貸 財 務 」類 別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若
商 戶 屬 其 他 類 別 , 則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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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澳
門 代 理 銀 行 發 行 的 港 幣 或 澳 門 幣 卡
: |
|
|
(1) |
需
支 付 的 手 續 費 為 透 支 金 額 的 4.5%
。 |
|
|
(2) |
除
上 述 第 (b)(1)
項 的 費 用 外
,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需 另 加 港 幣 / 澳 門 幣 20
元 的 手 續 費( 如 透 過 PLUS
/ CIRRUS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進 行 現 金 透 支 , 則 另 加 港 幣 / 澳
門 幣 25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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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的 利 息 、 逾 期 收 費 及 現 金 透
支 、 結 餘 轉 戶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手 續
費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
|
(i) |
利
息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
|
(a) |
卡
公 司 將 為 每 位 持 卡 人 所 發 的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訂 明 核 發 利 率(「 核 發 利 率
」)。 |
|
(b) |
以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作 購 買 貨 物 及 / 或
服 務 及 / 或 作
現 金 透 支 及 / 或
結 餘 轉 戶 及 / 或
現 金 存 戶 及 / 或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金 額 , 須 按 該 金 額 以 核
發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 由 交 易 日 期 起 計 至 下
一 結 單 日( 或
至 付 款 日 , 如 果 關 於 該 交 易 之 金 額 於 結
單 發 出 之 前 已 經 全 數 付 清 )。
所 有 須 要 支 付 的
利 息 將 會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的 帳 戶 內 並 積 累 於 結 欠 金 額 之 尚 未 清
還 部 份 。 該 結 欠 金 額 之 尚 未 清 還 部 份 ,
須 以 同 一 利 率 繼 續 支 付 利 息 , 由 下 一 結
單 日 起 計 至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 |
(ii) |
逾
期 費 用 : 如 在 下 一 結 單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0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港 幣 200
元 )。 |
(iii) |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率 計 算 方 法 : 非 港 幣
交 易 將 按 交 易 處 理 當 日 由 卡 公 司 決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後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帳 戶
。 |
(iv) |
現
金 透 支 、 結 餘 轉 戶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除 支 付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外 ): |
|
(a) |
在
香 港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 結 餘 轉 戶
、 現 金 存 戶 或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或 在 內 地 / 澳
門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 手 續 費 最 高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2% 。 |
|
(b) |
除
上 述 第 (a) 項
的 費 用 外 ,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或 結 餘
轉 戶 或 現 金 存 戶 或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需 另 加 港 幣 20
元 的 手 續 費
。 |
|
(c) |
每
一 張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購 買 的 禮 券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2% 另 加 港 幣
25 元 。 |
|
(d) |
每
一 筆 使 用「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的 交 易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額 的 2%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
|
|
|
15. |
商 戶
退 款 不 可 當 作 付 款 以 抵 銷 已 出 月 結 單 之 結
欠 , 退 款 款 項 將 撥 於 下 期 結 單 。 |
|
|
16. |
中 銀 VISA
卡 / 萬
事 達 卡 /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各 項 收 費 :
所 適 用 的 收 費 項 目 已 在 中 銀 VISA
卡 / 萬 事 達 卡 及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服 務 收 費
表 中 詳 細 列 明 。 |
|
|
17. |
如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卡 公 司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修 訂
, 並 選 擇 終 止 有 關 信 用 卡 服 務 , 如 信 用 卡
的 年 費 用 可 分 開 區 別 , 而 所 涉 金 額 並 非 微
不 足 道 , 則 卡 公 司 可( 酌 情 決 定 )按 月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的 信 用 卡 年 費 。 如 在 卡 公 司 收 到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有 關 修 訂 通 知 後 該 月 份 已
進 行 交 易 , 則 該 月 份 的 相 關 年 費 將 不 會 退
回 給 持 卡 人 。 |
|
|
18. |
卡 公
司 抵 消 債 務 權 利 : |
|
(i) |
如
持 卡 人 在 任 何 銀 行 開 設 一 個 或 多 個 帳 戶
,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銀 行 從 持 卡 人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
(ii) |
如
發 出 附 屬 卡 , 卡 公 司 : |
|
(a) |
可
用 主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任 何 及 所 有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
|
(b) |
只
可 用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但 毋 須 承 擔 主
卡 持 卡 人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
(iii)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作 出 任 何 超
越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的
還 款 , 應 不 可 撤 銷 地 被 視 作 自 願 付 款 ,
以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
(iv) |
如
應 公 司 要 求 發 出 商 務 卡 , |
|
(a) |
該
公 司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公
司 開 設 有 帳 戶 的 任 何 銀 行 從 其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該 公 司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及 |
|
(b) |
每
一 位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開 設 有 帳
戶 的 任 何 銀 行 從 其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該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
|
|
|
19. |
如 卡
公 司 聘 用 任 何 代 收 帳 款 的 機 構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代 收
帳 款 機 構 的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收 帳 費 用 應 不 會 超 過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總 額 的 30%
。 |
|
|
20. |
如 卡
公 司 委 托 律 師 向 持 卡 人 代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
|
|
21. |
對 商
戶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受 到 商 戶 不 公 平
對 待 , 持 卡 人 應 記 錄 該 商 戶 資 料 及 當 時 情
況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
|
|
22. |
對 卡
公 司 的 投 訴 程 序 : |
|
如 持
卡 人 對 卡 公 司 運 作 程 序 或 任 何 職 員 有 任
何 意 見 , 持 卡 人 應 記 錄 有 關 資 料 詳 情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
|
|
23. |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修 訂 信 用 卡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 有 關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收 費 表 及 本 使 用 說
明 。 該 等 文 件 的 最 新 文 本 可 於 卡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點 索 取 , 或 卡 公 司 網 站( 網 址 www.boci.com.hk
)瀏 覽
。 |
|
|
24. |
本 使
用 說 明 備 有 英 文 和 中 文 兩 個 版 本 。 如 兩 個
版 本 的 詮 釋 中 有 所 抵 觸 或 偏 差 , 則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如 本 說 明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
與 有 關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 概 以 該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載 者 為 準 。 |
|
|
25. |
在 本
使 用 說 明 中 :
「 附 屬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在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提
名 之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要 求 下 , 發 給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附 屬
卡 之 人 士 ;
「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 VISA
信 用 卡 /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之 人 士( 包 括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如 適 用 ));
「 卡 公 司 」指 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 商 務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在 由 一 間 公 司 及 其 提
名 之 人 士 共 同 要 求 下 , 發 給 該 名 人 士 之 VISA
/ 萬 事 達 商 務 卡
「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指 在 由 一 間 公 司 及 其 提 名
之 人 士 共 同 要 求 下 , 獲 卡 公 司 以 其 名 義 發
出 中 銀 VISA
/ 萬 事 達 商 務 卡 的 該 名 人 士 ;
「 到 期 付 款 日 」指 結 單 所 列 明 持 卡 人 到 期 及
應 付 卡 公 司 的 結 欠 金 額 的 日 期 ;
「 主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發 給 主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並 透 過 該 信 用 卡 發 出 一 張 或 多 張 附 屬
卡 ;
「 主 卡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主 卡 之
人 士 ;
「 最 低 還 款 額 」指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持 卡
人 需 向 卡 公 司 支 付 結 欠 金 額 中 的 最 低 還 款
額 ;
「 結 欠 金 額 」指 截 止 至 結 單 上 所 述 月 結 期 最
後 一 日 , 持 卡 人 就 透 過 信 用 帳 戶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欠 卡 公 司 的 結 欠 總 額 ; 及
「 結 單 」指 卡 公 司 每 月 或 定 期 向 持 卡 人 寄 發
的 帳 戶 結 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