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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使 用 說 明
   
1. 信 用 卡 /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私 人 密 碼 」)的 保 護 措 施 : 
(i) 持 卡 人 須 將 私 人 密 碼 保 密 , 並 在 牢 記 密 碼 後 立 即 將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函 件 銷 毀 。 切 勿 在 信 用 卡 或 其 它 經 常 與 信 用 卡 放 在 一 起 或 放 在 信 用 卡 附 近 的 物 品 上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 切 勿 寫 下 或 記 錄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掩 藏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改 為 易 於 測 悉 的 六 位 數 字 , 如 身 分 證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等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 
(ii) 信 用 卡 和 私 人 密 碼 只 供 持 卡 人 專 用 , 不 可 轉 讓 。 收 到 新 卡 後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在 信 用 卡 背 面 簽 名 欄 簽 署 及 如 卡 公 司 要 求 , 確 認 收 妥 新 卡 或 按 照 卡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它 方 式 使 新 卡 生 效 。 切 勿 劃 刮 信 用 卡 或 將 信 用 卡 存 放 於 可 能 使 信 用 卡 磁 帶 失 效 的 磁 場 附 近 。 
(iii) 持 卡 人 須 遵 守 卡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程 序 、 指 示 及 / 或 保 安 指 引 使 用 信 用 卡 。 
   
2. 持 卡 人 可 要 求 卡 公 司 不 發 出 私 人 密 碼 。 
   
3. 持 卡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簽 帳 及 作 現 金 透 支 時 , 須 遵 守 由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定 的 信 貸 安 排 的 信 用 額 。 持 卡 人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作 現 金 透 支 , 將 進 一 步 受 卡 公 司 訂 定 的 每 日 透 支 額 所 限 。 自 動 櫃 員 機 每 日 現 金 透 支 限 額 分 別 為 :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港 幣 10,000
VISA / 萬 事 達 金 卡 及 白 金 卡 港 幣 10,000
VISA / 萬 事 達 普 通 卡 港 幣 5,000
VISA / 萬 事 達 商 務 卡 港 幣 10,000
  
4. 持 卡 人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簽 帳 及 使 用 ATM 。 若 信 用 卡 附 加 有 經 卡 公 司 認 可 的 任 何 銀 行 的 持 卡 人 個 人 銀 行 戶 口 , 信 用 卡 可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從 該 帳 戶 提 取 現 金 。 但 該 等 操 作 需 遵 守 有 關 銀 行 和 網 路 服 務 供 應 商( 包 括 JETCO PLUS / CIRRUS )關 於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5. 如 發 現 信 用 卡 /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或 被 竊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致 電 24 小 時 熱 線( 852 2544-2222 通 知 卡 公 司 及 向 警 方 報 失 ; 並 且 須 在 24 小 時 或 卡 公 司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之 內 , 以 書 面  確 認 報 失 , 並 由 卡 公 司 確 認 已 收 到 該 報 失 報 告 , 及 / 或 辦 理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明 的 其 他 程 序 。
 
6. 持 卡 人 須 於 結 單 日 起 計 60 日 之 內 , 通 知 卡 公 司 結 單 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及 錯 誤 的 交 易 記 錄 。 否 則 , 卡 公 司 有 權 將 結 單 上 所 載 的 交 易 記 錄 當 作 在 各 方 面 均 為 真 實 及 正 確 。
  
7. 除 非 在 卡 公 司 控 制 範 圍 外 的 情 況 下 , 否 則 卡 公 司 應 盡 合 理 努 力 , 在 收 到 持 卡 人 關 於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通 知 後 90 天 內 ,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
  
8. 在 受 上 述 第 5 條 規 限 的 情 況 下 , 若 持 卡 人 以 真 誠 態 度 及 應 有 謹 慎 行 事( 包 括 根 據 第 1 條 採 取 了 預 防 措 施 及根 據 第 5 條 報 失 、 報 被 竊 及 / 或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 則 持 卡 人 對 信 用 卡 遺 失 、 被 竊 或 被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所 負 責 任 , 將 不 會 超 過 適 用 法 例 或 監 管 指 引 不 時 訂 明 之 最 高 限 額 。
  
9. 如 獲 發 附 屬 卡 , 主 卡 持 卡 人 須( 與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及 各 別 )對 附 屬 卡 及 / 或 透 過 使 用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而 向 卡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而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只 須 對 其 使 用 其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及 引 致 的 責 任 承 擔 責 任 。
 
若 信 用 卡 屬 商 務 卡 , 該 公 司 須( 與 每 名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及 各 別 )對 透 過 使 用 該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的 商 務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向 卡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而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只 須 對 其 使 用 其 商 務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承 擔 責 任 。
  
10. 持 卡 人 對 下 列 情 況 下 引 致 的 損 失 毋 須 承 擔 責 任 :
i) 持 卡 人 未 收 到 信 用 卡 前 , 而 卡 被 誤 用 ;
ii) 持 卡 人 在 發 現 其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失 竊 後 已 立 即 向 卡 公 司 報 失 , 而 所 發 生 的 交 易 不 涉 及 持 卡 人 的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所 致 ;
iii) 交 易 是 以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進 行 ;
iv) 終 端 機 或 其 它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 引 致 持 卡 人 蒙 受 直 接 金 錢 損 失 , 除 非 該 故 障 是 明 顯 的 , 或 已 顯 示 故 障 信 息 或 通 告 則 除 外 。
  
11. 如 持 卡 人 有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  或 未 能 遵 照 上 述 第 1 段 之 規 定 , 或 卡 公 司 就 信 用 卡 及 私 人 密 碼 保 安 不 時 訂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 或 有 關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涉 及 在 持 卡 人 知 情 或 不 知 情 下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私 人 密 碼 , 則 持 卡 人 須 對 因 而 產 生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全 責 。 持 卡 人 須 就 因 而 引 致 卡 公 司 的 一 切 開 支 及 損 失 向 卡 公 司 作 出 全 數 彌 償 。
  
12.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前 向 卡 公 司 報 告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並 填 妥 用 戶 投 訴 表 後 , 持 卡 人 有 權 在 調 查 期 間 拒 絕 支 付 涉 及 爭 議 的 款 項 。 如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持 卡 人 所 作 的 報 告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或 持 卡 人 違 反 持 卡 人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則 持 卡 人 須 承 擔 有 關 交 易 款 項 及 由 交 易 日 起 整 段 期 間( 包 括 調 查 期 間 )因 此 引 致 的 所 有 財 務 費 用 和 有 關 利 息 。
   
13. 中 銀 VISA 信 用 卡 /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的 利 息 、 逾 期 費 用 、 現 金 透 支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手 續 費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i)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付 清 全 數 的 結 欠 金 額 , 則 免 收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之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則 按 照 當 時 利 率 按 日 收 取 利 息( 即 不 能 享 受 由 結 單 日 起 計 之 26 日 免 息 優 惠 期 )。 持 卡 人 須 (1) 於 結 單 日 期 開 始 , 對 尚 未 付 款 結 欠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及 (2) 對 每 一 宗 新 交 易 [ 即 結 單 上 所 載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的 交 易 , 或 於 該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前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而 仍 未 記 入 持 卡 人 帳 戶 亦 未 於 結 單 上 顯 示 之 任 何 交 易 ] 之 金 額 , 於 該 新 交 易 日 期 開 始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該 金 額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 元 )。 該 收 費 將 記 錄 於 下 期 結 單 的 結 欠 金 額 內 。
若「 高 簽 帳 • 低 利 息 」適 用 於 閣 下 之 信 用 卡 帳 戶 , 卡 公 司 將 會 就 閣 下 信 用 卡 帳 戶  中 零 售 消 費 簽 帳 結 餘 的 不 同 部 份 , 按 不 同 利 率 徵 收 利 息 。 惟 於「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被 徵 收 的 期 間 內 ,「 高 簽 帳 • 低 利 息 」將 暫 停 生 效 。 有 關 適 用 於 各 不 同 部 份 的 利 率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隨 新 卡 附 上 有 關 個 人 化 利 率 組 合 的 單 張 或 卡 公 司 致 閣 下 有 關 個 人 化 利 率 組 合 之 函 件 。
倘 若 閣 下 在 連 續
6 期 月 結 單 , 有 兩 次 或 以 上 未 能 於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全 數 支 付 最 低 付 款 額(「 逾 期 情 況 」), 卡 公 司 會 將 適 用 於 閣 下 信 用 卡 帳 戶 總 結 餘 的 基 本 年 利 率 提 高 4%(「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 最 高 實 際 年 利 率 提 高 至 37.39%( 零 售 消 費 簽 帳 )及 38.71%( 現 金 透 支 )),「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將 於 逾 期 情 況 發 生 後 發 出 第 一 張 月 結 單 的 結 單 日 期 之 後 一 天 直 至 逾 期 情 況 停 止 後 發 出 第 一 張 月 結 單 的 結 單 日 期 為 止 的 期 間 內 生 效 。 閣 下 信 用 卡 帳 戶 的 優 惠 利 率 計 算 方 式 將 於「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生 效 時 暫 停 , 並 會 在「 逾 期 還 款 利 率 」停 止 適 用 後 再 次 生 效 。
ii) 逾 期 費 用 : 如 在 下 一 結 單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額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0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港 幣 200 元 ) 。
信 用 卡 如 屬 商 務 卡 及 卡 公 司 並 無 定 明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的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除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如 有 )外 , 將 不 收 取 逾 期 收 費 。 
iii)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率 計 算 方 法 : 非 港 幣 交 易 將 按 交 易 處 理 當 日 由 卡 公 司 決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後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帳 戶 。 
iv) 現 金 透 支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除 支 付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外 ): 
  a) 港 幣 信 用 卡 : 
    (1) 在 香 港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或 現 金 存 戶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 手 續 費 為 透 支 金 額 的 4% 。 
    (2) 除 上 述 第 (a)(1) 項 的 費 用 外 ,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或 現 金 存 戶 需 另 加 港 幣 20 元 的 手 續 費( 如 透 過 PLUS / CIRRUS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進 行 現 金 透 支 , 則 另 加 港 幣 25 元 )。 
    (3) 每 一 張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購 買 的 禮 券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5 元 。 
    (4)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繳 付 政 府 費 用 、 證 券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之 認 購 費 或 信 用 卡 還 款 , 手 續 費 為 每 次 交 易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5)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作 公 益 金 捐 款 、 或 繳 付 公 共 事 業 、 電 訊 公 司 、 保 險 或 水 費 , 手 續 費 為 每 次 交 易 金 額 的 1% 。 
    (6) 每 一 筆 使 用「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的 交 易 , 若 商 戶 屬「 銀 行 或 信 用 卡 服 務 」或「 信 貸 財 務 」類 別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若 商 戶 屬 其 他 類 別 , 則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1% 。 
          
  b) 澳 門 代 理 銀 行 發 行 的 港 幣 或 澳 門 幣 卡 : 
    (1) 需 支 付 的 手 續 費 為 透 支 金 額 的 4.5% 。 
    (2) 除 上 述 第 (b)(1) 項 的 費 用 外 ,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需 另 加 港 幣 / 澳 門 幣 20 元 的 手 續 費( 如 透 過 PLUS / CIRRUS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進 行 現 金 透 支 , 則 另 加 港 幣 / 澳 門 幣 25 元 )。 
    
14.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的 利 息 、 逾 期 收 費 及 現 金 透 支 、 結 餘 轉 戶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手 續 費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i) 利 息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a) 卡 公 司 將 為 每 位 持 卡 人 所 發 的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訂 明 核 發 利 率(「 核 發 利 率 」)。 
  (b) 以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作 購 買 貨 物 及 / 或 服 務 及 / 或 作 現 金 透 支 及 / 或 結 餘 轉 戶 及 / 或 現 金 存 戶 及 / 或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金 額 , 須 按 該 金 額 以 核 發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 由 交 易 日 期 起 計 至 下 一 結 單 日或 至 付 款 日 , 如 果 關 於 該 交 易 之 金 額 於 結 單 發 出 之 前 已 經 全 數 付 清 。   所 有 須 要 支 付 的 利 息 將 會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的 帳 戶 內 並 積 累 於 結 欠 金 額 之 尚 未 清 還 部 份 。 該 結 欠 金 額 之 尚 未 清 還 部 份 , 須 以 同 一 利 率 繼 續 支 付 利 息 , 由 下 一 結 單 日 起 計 至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 
(ii) 逾 期 費 用 : 如 在 下 一 結 單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0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港 幣 200 。 
(iii)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率 計 算 方 法 : 非 港 幣 交 易 將 按 交 易 處 理 當 日 由 卡 公 司 決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後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帳 戶 。 
(iv) 現 金 透 支 、 結 餘 轉 戶 、 現 金 存 戶 及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或「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除 支 付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外 ): 
  (a) 在 香 港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 結 餘 轉 戶 、 現 金 存 戶 或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或 在 內 地 / 澳 門 所 作 的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 手 續 費 最 高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2% 。 
  (b) 除 上 述 第 (a) 項 的 費 用  外 , 每 一 筆 現 金 透 支 或 結 餘 轉 戶 或 現 金 存 戶 或 使 用「 繳 費 易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需 另 加 港 幣 20 元 的 手 續 費 。 
  (c) 每 一 張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購 買 的 禮 券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2% 另 加 港 幣 25 元 。 
  (d) 每 一 筆 使 用「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的 交 易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額 的 2%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15. 商 戶 退 款 不 可 當 作 付 款 以 抵 銷 已 出 月 結 單 之 結 欠 , 退 款 款 項 將 撥 於 下 期 結 單 。 
   
16. 中 銀 VISA / 萬 事 達 卡 /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各 項 收 費 : 
所 適 用 的 收 費 項 目 已 在 中 銀
VISA 卡 / 萬 事 達 卡 及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服 務 收 費 表 中 詳 細 列 明 。 
    
17. 如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卡 公 司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修 訂 , 並 選 擇 終 止 有 關 信 用 卡 服 務 , 如 信 用 卡 的 年 費 用 可 分 開 區 別 , 而 所 涉 金 額 並 非 微 不 足 道 , 則 卡 公 司 可( 酌 情 決 定 )按 月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的 信 用 卡 年 費 。 如 在 卡 公 司 收 到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有 關 修 訂 通 知 後 該 月 份 已 進 行 交 易 , 則 該 月 份 的 相 關 年 費 將 不 會 退 回 給 持 卡 人 。 
   
18. 卡 公 司 抵 消 債 務 權 利 : 
(i) 如 持 卡 人 在 任 何 銀 行 開 設 一 個 或 多 個 帳 戶 ,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銀 行 從 持 卡 人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ii) 如 發 出 附 屬 卡 , 卡 公 司 : 
  (a) 可 用 主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任 何 及 所 有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b) 只 可 用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但 毋 須 承 擔 主 卡 持 卡 人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iii)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作 出 任 何 超 越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的 還 款 , 應 不 可 撤 銷 地 被 視 作 自 願 付 款 , 以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iv) 如 應 公 司 要 求 發 出 商 務 卡 , 
  (a) 該 公 司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公 司 開 設 有 帳 戶 的 任 何 銀 行 從 其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該 公 司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及 
  (b) 每 一 位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開 設 有 帳 戶 的 任 何 銀 行 從 其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該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19. 如 卡 公 司 聘 用 任 何 代 收 帳 款 的 機 構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代 收 帳 款 機 構 的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收 帳 費 用 應 不 會 超 過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總 額 的 30% 。 
   
20. 如 卡 公 司 委 托 律 師 向 持 卡 人 代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21. 對 商 戶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受 到 商 戶 不 公 平 對 待 , 持 卡 人 應 記 錄 該 商 戶 資 料 及 當 時 情 況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22. 對 卡 公 司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對 卡 公 司 運 作 程 序 或 任 何 職  員 有 任 何 意 見 , 持 卡 人 應 記 錄 有 關 資 料 詳 情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23.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修 訂 信 用 卡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 有 關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收 費 表 及 本 使 用 說 明 。 該 等 文 件 的 最 新 文 本 可 於 卡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點 索 取 , 或 卡 公 司 網 站( 網 址 www.boci.com.hk )瀏 覽 。 
   
24. 本 使 用 說 明 備 有 英 文 和 中 文 兩 個 版 本 。 如 兩 個 版 本 的 詮 釋 中 有 所 抵 觸 或 偏 差 , 則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如 本 說 明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 與 有 關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 概 以 該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載 者 為 準 。 
   
25. 在 本 使 用 說 明 中 : 
「 附 屬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在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提 名 之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要 求 下 , 發 給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附 屬 卡 之 人 士 ; 
「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中 銀 易 達 錢 信 用 卡 /
VISA 信 用 卡 /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之 人 士( 包 括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如 適 用 )); 
「 卡 公 司 」指 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 商 務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在 由 一 間 公 司 及 其 提 名 之 人 士 共 同 要 求 下 , 發 給 該 名 人 士 之
VISA / 萬 事 達 商 務 卡 
「 商 務 卡 持 卡 人 」指 在 由 一 間 公 司 及 其 提 名 之 人 士 共 同 要 求 下 , 獲 卡 公 司 以 其 名 義 發 出 中 銀
VISA / 萬 事 達 商 務 卡 的 該 名 人 士 ;
「 到 期 付 款 日 」指 結 單 所 列 明 持 卡 人 到 期 及 應 付 卡 公 司 的 結 欠 金 額 的 日 期 ;
「 主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發 給 主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並 透 過 該 信 用 卡 發 出 一 張 或 多 張 附 屬 卡 ;
「 主 卡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主 卡 之 人 士 ;
「 最 低 還 款 額 」指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持 卡 人 需 向 卡 公 司 支 付 結 欠 金 額 中 的 最 低 還 款 額 ;
「 結 欠 金 額 」指 截 止 至 結 單 上 所 述 月 結 期 最 後 一 日 , 持 卡 人 就 透 過 信 用 帳 戶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欠 卡 公 司 的 結 欠 總 額 ; 及
「 結 單 」指 卡 公 司 每 月 或 定 期 向 持 卡 人 寄 發 的 帳 戶 結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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