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中
銀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使 用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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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 用 卡 /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私 人 密 碼 」)的 保 護 措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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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持 卡 人 須 將 私 人 密 碼
保 密 , 並 在 牢 記 密 碼 後 立 即 將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函 件 銷 毀 。 切 勿 在 信 用 卡 或 其 它
經 常 與 信 用 卡 放 在 一 起 或 放 在 信 用
卡 附 近 的 物 品 上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 切 勿 寫
下 或 紀 錄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掩 藏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改 為 易 於 測 悉 的 六 位 數 字 , 如
身 份 證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等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 |
(ii) |
信 用 卡 和 私 人 密 碼 只
供 持 卡 人 專 用 , 不 可 轉 讓 。 收 到 新 卡 後
, 持 卡 人須 立 即 在 信 用 卡 背 面 簽 名 欄 簽
署 及 如 卡 公 司 要 求 , 確 認 收 妥 新 卡 或 按
照 卡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它 方 式 使 新 卡 生 效 。
切 勿 劃 刮 信 用 卡 或 將 信 用 卡 存 放 於 可 能
使 信 用 卡 磁 帶 失 效 的 磁 場 附 近 。 |
(iii) |
持 卡 人 須 遵 守 卡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程 序 、 指 示 及 / 或
保 安 指 引 使 用 信 用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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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 卡 人 可
要 求 卡 公 司 不 發 出 私 人 密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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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 用 卡 是
以 人 民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及 只 供 持 卡 人 在 中 國
內 地 、 香 港 及 卡 公 司 不 時 指 定 的 地 方 內 與
銀 聯 POS 系 統 連 接 的 商 戶 用 於
真 誠 地 作 購 買 貨 物 及 / 或 服
務 及 / 或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作 現
金 透 支 之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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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持 卡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簽 帳 及 作 現 金 透 支 時 , 須 遵 守 由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定 的 信 貸 安 排 的 信 用 額 。 持
卡 人 之 現 金 透 支 將 進 一 步 受 卡 公 司 訂 定 的
每 日 透 支 額 所 限 。 每 日 最 高 現 金 透 支 額 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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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於 香 港 銀 行 服
務 櫃 台 提 取 現 金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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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 民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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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設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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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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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值 人 民 幣 二 萬 元 之
港 幣 金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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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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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 民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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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卡 - 人
民 幣 一 萬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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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卡 - 人
民 幣 五 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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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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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卡 - 等
值 人 民 幣 一 萬 元 之 港 幣 金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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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卡 - 等
值 人 民 幣 五 千 元 之 港 幣 金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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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限 的 情 況 下 , 持 卡 人 可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作 現 金 透 支 。 任 何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之
使 用 將 受 有 關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供 應 商 關 於
該 等 使 用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限( 包
括 卡 公 司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條 款 及 條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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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 發 現 信
用 卡 /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或 被 竊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致 電 24 小 時
熱 線(852)2544-2222 通
知 卡 公 司 及 向 警 方 報 失 ; 並 且 須 在 24 小
時 或 卡 公 司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之 內 , 以 書 面 確
認 報 失 , 並 由 卡 公 司 確 認 已 收 到 該 報 失 報
告 , 及 / 或 辦 理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明 的 其 他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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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持 卡 人 須
於 結 單 日 起 計 60 日 之 內 , 通
知 卡 公 司 結 單 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及 錯 誤 的 交
易 紀 錄 。 否 則 , 卡 公 司 有 權 將 結 單 上 所 載
的 交 易 紀 錄 當 作 在 各 方 面 均 為 真 實 及 正 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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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 非 在 卡
公 司 控 制 範 圍 外 的 情 況 下 , 否 則 卡 公 司 應
盡 合 理 努 力 , 在 收 到 持 卡 人 關 於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通 知 後 90 天 內 ,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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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 受 上 述
第 6 條 規 限 的 情 況 下 , 若 持
卡 人 以 真 誠 態 度 及 應 有 謹 慎 行 事( 包 括 根 據
第 1 條 採 取 了 預 防 措 施 及 根
據 第 6 條 報 失 、 報 被 竊 及 /
或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 則 持
卡 人 對 信 用 卡 遺 失 、 被 竊 或 被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所 負 責 任 , 將 不 會 超 過 適 用 法 例 或 監 管
指 引 不 時 訂 明 之 最 高 限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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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 獲 發 附
屬 卡 , 主 卡 持 卡 人 須( 與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及 各 別 )對 附 屬 卡 及 / 或 透 過 使 用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而
向 卡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而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只 須
對 其 使 用 其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及 引 致 的 責
任 承 擔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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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持 卡 人 對
下 列 情 況 下 引 致 的 損 失 毋 須 承 擔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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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持 卡 人 未 收
到 信 用 卡 前 , 而 卡 被 誤 用 ; |
(ii) |
持 卡 人 在 發
現 其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失 竊 後 已 立 即 向 卡 公
司 報 失 , 而 所 發 生 的 交 易 不 涉 及 持 卡 人
的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所 致 ; |
(iii) |
交 易 是 以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進 行 ; |
(iv) |
終 端 機 或 其
它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 引 致 持 卡 人 蒙 受 直 接
金 錢 損 失 , 除 非 該 故 障 是 明 顯 的 , 或 已
顯 示 故 障 信 息 或 通 告 則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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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 持 卡 人
有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 或 未 能 遵 照 上 述
第 1 條 之 規 定 , 或 卡 公 司 就
信 用 卡 及 私 人 密 碼 保 安 不 時 訂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 或 有 關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涉 及 在 持
卡 人 知 情 或 不 知 情 下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私 人 密
碼 , 則 持 卡 人 須 對 因 而 產 生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全 責 。 持 卡 人 須 就 因 而 引 致 卡 公 司 的 一 切
開 支 及 損 失 向 卡 公 司 作 出 全 數 彌 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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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前 向 卡 公 司 報 告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並 填 妥 用 戶 投 訴 表 後 , 持 卡 人 有 權 在 調 查
期 間 拒 絕 支 付 涉 及 爭 議 的 款 項 。 如 卡 公 司
真 誠 地 認 為 持 卡 人 所 作 的 報 告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或 持 卡 人 違 反 持 卡 人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卡 公 司 有 權 對 爭 議 金 額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 收 費 及 / 或 利 息 ,
由 交 易 日 起 直 至 有 關 爭 議 金 額 及 所 有 有 關
費 用 、 收 費 及 / 或 利 息 全 數
清 償 時 為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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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 關 利 息
及 逾 期 費 用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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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利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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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付 清 全 數 的 結 欠 金 額 , 則 免 收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之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則 按 照 收 費 表
列 載 之 息 率 , 就 (1) 由
上 一 個 結 單 日 期 起 每 日 的 帳 戶 結 欠 , 及 (2)
由 交 易 日 起 每 一 宗 新 交
易( 即 結 單 上 所 載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的 交 易 , 或
於 該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前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而
仍 未 記 入 持 卡 人 帳 戶 亦 未 於 結 單 上 顯 示
之 任 何 交 易 之 金 額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帳
戶 內 所 有 尚 未 繳 付 的 款 額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最 低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五 元 )。 該 收 費
將 記 錄 於 下 期 結 單 內 。
現 金 透 支 可 於 香 港 銀 行 服 務 櫃 台 或 於 香
港 或 國 內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進 行 。 持 卡 人 須
就 每 項 現 金 透 支( 無 論 帳 戶 內 有 否 溢 餘
款 項 )支 付 手 續 費 , 金 額 為 現 金 透 支 金
額 3% 另 加 人 民 幣 二 十 元( 若 於 香 港 提 取
), 或 現 金 透 支 金 額 4% 另 加 人 民 幣 二 十
五 元( 若 於 國 內 提 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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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逾 期 費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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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額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最 低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五 十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二 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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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所 有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的 交 易 金 額 , 均 會 參 考 銀 聯 於 折
算 當 日 釐 定 的 匯 率 , 加 上 卡 公 司 收 取 的 百
分 率 ,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後 , 從 帳 內 扣 帳 , 而
卡 公 司 有 權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兌 換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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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所 有 付 款
須 在 卡 公 司 指 定 位 於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境 內
之 地 點 以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支 付 。 卡 公 司 可(
絕 對 酌 情 )接 受
非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付 款 。 該 付 款 須 根 據 卡 公
司 釐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後 記 入 帳 戶 ,
而 卡 公 司 有 權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兌 換 費 。 若 現
金 付 款 的 金 額 高 於 收 款 機 構 訂 定 之 任 何 最
高 限 額 , 該 收 款 機 構 有 權 就 該 付 款 收 取 行
政 或 手 續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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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 用 卡 之
各 項 收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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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適 用 的
收 費 項 目 已 列 印 在 月 結 單 及 / 或
由 卡 公 司 發 出 之 適 用 收 費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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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倘 若 在 清
還 所 有 收 費 及 卡 公 司 向 持 卡 人 之 申 索 後 ,
帳 戶 仍 然 有 任 何 結 餘(「 結 餘 」), 則 卡 公
司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主 動 或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應 持
卡 人 要 求 向 持 卡 人 退 還 有 關 結 餘 。 卡 公 司
可 按 其 獨 有 酌 情 權 決 定 以 港 幣( 必 先 按 卡 公
司 釐 定 的 匯 率 由 人 民 幣 折 算 至 港 幣 , 而 卡
公 司 有 權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兌 換 費 )或 人 民 幣 於
香 港 境 內 其 指 定 的 地 點 及 方 式 退 還 該 結 餘
。 卡 公 司 有 權 就 每 次 退 還 結 餘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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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卡 公 司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修 訂 , 並
選 擇 終 止 有 關 信 用 卡 服 務 , 如 信 用 卡 的 年
費 用 可 分 開 區 別 , 而 所 涉 金 額 並 非 微 不 足
道 , 則 卡 公 司 可( 酌 情 決 定 )按 月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的 信 用 卡 年 費 。 如 在 卡 公 司 收 到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有 關 修 訂 通 知 後 該 月 份 已 進 行
交 易 , 則 該 月 份 的 相 關 年 費 將 不 會 退 回 給
持 卡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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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卡 公 司 抵
消 債 務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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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 持
卡 人 在 任 何 銀 行 開 設 一 個 或 多 個 帳 戶 ,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銀 行 從 持 卡 人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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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 發
出 附 屬 卡 , 卡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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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可 用 主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任 何 及 所 有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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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只 可 用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但 毋 須 承 擔 主 卡 持 卡 人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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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作 出 任 何 超
越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的
還 款 , 應 不 可 撤 銷 地 被 視 作 自 願 付 款 ,
以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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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如 卡 公 司
聘 用 任 何 代 收 帳 款 的 機 構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代 收 帳 款
機 構 的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收 帳 費 用 應 不 會 超 過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總 額 的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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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 卡 公 司
委 托 律 師 向 持 卡 人 代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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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 商 戶 的
投 訴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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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受 到 商 戶 不 公 平 對 待 , 持
卡 人 應 紀 錄 該 商 戶 資 料 及 當 時 情 況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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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 卡 公 司
的 投 訴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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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持 卡 人
對 卡 公 司 運 作 程 序 或 任 何 職 員 有 任 何 意 見
, 持 卡 人 應 紀 錄 有 關 資 料 詳 情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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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修 訂 信 用 卡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
有 關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收 費 表 及 本 使 用 說 明 。
該 等 文 件 的 最 新 文 本 可 於 卡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點 索 取 , 或 卡 公 司 網 站( 網 址 www.boci.com.hk
)瀏 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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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 使 用 說
明 備 有 英 文 和 中 文 兩 個 版 本 。 如 兩 個 版 本
的 詮 釋 中 有 所 抵 觸 或 偏 差 , 則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如 本 說 明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 與 有 關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 概 以 該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載 者 為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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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 本 使 用
說 明 中 : |
|
「 帳 戶
」指 由 卡 公 司 就 信 用 卡 以 持 卡 人 名 義 開 立 及
維 持 之 帳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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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動 櫃
員 機 」指 運 作 於 聯 網 內 之 任 何 自 動 櫃 員 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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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屬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在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提 名 之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要 求 下 , 發 給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
|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附 屬 卡 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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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 , 中 國 之 法 定 貨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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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 聯
」指 中 國 銀 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所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並 於 上 海 設 有
總 部 ; |
|
「 信 用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根 據 本 合 約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發 出
之 任 何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 包 括 主 卡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 亦 不 論 其 為 續 發 新 卡 或 補 發 卡 ; |
|
「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信 用 卡 之 人 士( 包 括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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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 公 司
」指 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 有 限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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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 欠 金
額 」截 至 結 單 日 的 帳 戶 結 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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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 期 付
款 日 」指 結 單 所 列 明 持 卡 人 到 期 及 應 付 卡 公
司 截 至 月 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的 帳 戶 結 欠 的 到
期 付 款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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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費 表
」指 卡 公 司 不 時 發 出 列 載 適 用 於 帳 戶 及 信 用
卡 之 年 費 、 現 金 透 支 手 續 費 、 兌 換 費 及 其
他 百 份 率 、 費 用 及 收 費 之 附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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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 幣
」指 港 元 , 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 |
|
「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
「 主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發 給 主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並
透 過 該 信 用 卡 發 出 一 張 或 多 張 附 屬 卡 ; |
|
「 主 卡 持
卡 人 」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主 卡 之 人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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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國 內
地 」指 除 香 港 、 澳 門 及 台 灣 外 之 中 國 任 何 部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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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低 還
款 額 」指 持 卡 人 就 有 關 結 欠 金 額 之 最 低 還 款
額 ; |
|
「 聯 網 」
指 貼 有 銀 聯 不 時 採 用 的 標 記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聯 網 及 該 等 由 卡 公 司 不 時 指 定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聯 網 ; |
|
「 私 人 密
碼 」就 信 用 卡 而 言 , 指 持 卡 人 透 過 信 用 卡 獲
取 卡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所 需 的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 |
|
「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
「
結 單 」指 卡 公 司 每 月 或 定 期 向 持 卡 人 寄 發 的
帳 戶 結 單 ; |
|
「 結 單 日
」指 月 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 及 |
|
「 持 卡 人
合 約 」指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