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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中 銀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使 用 說 明
  
1. 信 用 卡 /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私 人 密 碼 」)的 保 護 措 施 :
(i) 持 卡 人 須 將 私 人 密 碼 保 密 , 並 在 牢 記 密 碼 後 立 即 將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函 件 銷 毀 。 切 勿 在 信 用 卡 或 其 它 經 常 與 信 用 卡 放 在 一  起 或 放 在 信 用 卡 附 近 的 物 品 上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 切 勿 寫 下 或 紀 錄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掩 藏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改 為 易 於 測 悉 的 六 位 數 字 , 如 身 份 證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等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 
(ii) 信 用 卡 和 私 人 密 碼 只 供 持 卡 人 專 用 , 不 可 轉 讓 。 收 到 新 卡 後 , 持 卡 人須 立 即 在 信 用 卡 背 面 簽 名 欄 簽 署 及 如 卡 公 司 要 求 , 確 認 收 妥 新 卡 或 按 照 卡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它 方 式 使 新 卡 生 效 。 切 勿 劃 刮 信 用 卡 或 將 信 用 卡 存 放 於 可 能 使 信 用 卡 磁 帶 失 效 的 磁 場 附 近 。 
(iii) 持 卡 人 須 遵 守 卡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程 序 、 指 示 及 / 或 保 安 指 引 使 用 信 用 卡 。 
   
2. 持 卡 人 可 要 求 卡 公 司 不 發 出 私 人 密 碼 。 
    
3. 信 用 卡 是 以 人 民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及 只 供 持 卡 人 在 中 國 內 地 、 香 港 及 卡 公 司 不 時 指 定 的 地 方 內 與 銀 聯 POS 系 統 連 接 的 商 戶 用 於 真 誠 地 作 購 買 貨 物 及 / 或 服 務 及 / 或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作 現 金 透 支 之 用 。 
  
4. 持 卡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簽 帳 及 作 現 金 透 支 時 , 須 遵 守 由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定 的 信 貸 安 排 的 信 用 額 。 持 卡 人 之 現 金 透 支 將 進 一 步 受 卡 公 司 訂 定 的 每 日 透 支 額 所 限 。 每 日 最 高 現 金 透 支 額 為 : 
(a) 於 香 港 銀 行 服 務 櫃 台 提 取 現 金 時 : 
(1) 人 民 幣 不 設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 
(2) 港 幣 等 值 人 民 幣 二 萬 元 之 港 幣 金 額 ;
             
(b)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時 : 
(1) 人 民 幣  金 卡 - 人 民 幣 一 萬 元 ;
普 通 卡 - 人 民 幣 五 千 元 ; 
(2) 港 幣 金 卡 - 等 值 人 民 幣 一 萬 元 之 港 幣 金 額 ;
普 通 卡 - 等 值 人 民 幣 五 千 元 之 港 幣 金 額 ; 
   
5. 受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限 的 情 況 下 , 持 卡 人 可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作 現 金 透 支 。 任 何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之 使 用 將 受 有 關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供 應 商 關 於 該 等 使 用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限包 括 卡 公 司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服 務 條 款 及 條 件 」。 
    
6. 如 發 現 信 用 卡 /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或 被 竊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致 電 24 小 時 熱 線(8522544-2222 通 知 卡 公 司 及 向 警 方 報 失 ; 並 且 須 在 24 小 時 或 卡 公 司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之 內 , 以 書 面 確 認 報 失 , 並 由 卡 公 司 確 認 已 收 到 該 報 失 報 告 , 及 / 或 辦 理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明 的 其 他 程 序 。 
   
7. 持 卡 人 須 於 結 單 日 起 計 60 日 之 內 , 通 知 卡 公 司 結 單 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及 錯 誤 的 交 易 紀 錄 。 否 則 , 卡 公 司 有 權 將 結 單 上 所 載 的 交 易 紀 錄 當 作 在 各 方 面 均 為 真 實 及 正 確 。 
    
8. 除 非 在 卡 公 司 控 制 範 圍 外 的 情 況 下 , 否 則 卡 公 司 應 盡 合 理 努 力 , 在 收 到 持 卡 人 關 於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通 知 後 90 天 內 ,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 
     
9. 在 受 上 述 第 6 條 規 限 的 情 況 下 , 若 持 卡 人 以 真 誠 態 度 及 應 有 謹 慎 行 事( 包 括 根 據 第 1 條 採 取 了 預 防 措 施 及 根 據 第 6 條 報 失 、 報 被 竊 及 / 或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 則 持 卡 人 對 信 用 卡 遺 失 、 被 竊 或 被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所 負 責 任 , 將 不 會 超 過 適 用 法 例 或 監 管 指 引 不 時 訂 明 之 最 高 限 額 。 
    
10. 如 獲 發 附 屬 卡 , 主 卡 持 卡 人 須( 與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及 各 別 )對 附 屬 卡 及 / 或 透 過 使 用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交 易 及 / 或 引 致 的 責 任 而 向 卡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而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只 須 對 其 使 用 其 附 屬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及 引 致 的 責 任 承 擔 責 任 。 
   
11. 持 卡 人 對 下 列 情 況 下 引 致 的 損 失 毋 須 承 擔 責 任 : 
(i) 持 卡 人 未 收 到 信 用 卡 前  , 而 卡 被 誤 用 ; 
(ii) 持 卡 人 在 發 現 其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失 竊 後 已 立 即 向 卡 公 司 報 失 , 而 所 發 生 的 交 易 不 涉 及 持 卡 人 的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所 致 ; 
(iii) 交 易 是 以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進 行 ; 
(iv) 終 端 機 或 其 它 系 統 發 生 故 障 , 引 致 持 卡 人 蒙 受 直 接 金 錢 損 失 , 除 非 該 故 障 是 明 顯 的 , 或 已 顯 示 故 障 信 息 或 通 告 則 除 外 。 
    
12. 如 持 卡 人 有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 或 未 能 遵 照 上 述 第 1 條 之 規 定 , 或 卡 公 司 就 信 用 卡 及 私 人 密 碼 保 安 不 時 訂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 或 有 關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信 用 卡 涉 及 在 持 卡 人 知 情 或 不 知 情 下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私 人 密 碼 , 則 持 卡 人 須 對 因 而 產 生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全 責 。 持 卡 人 須 就 因 而 引 致 卡 公 司 的 一 切 開 支 及 損 失 向 卡 公 司 作 出 全 數 彌 償 。 
    
13.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前 向 卡 公 司 報 告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並 填 妥 用 戶 投 訴 表 後 , 持 卡 人 有 權 在 調 查 期 間 拒 絕 支 付 涉 及 爭 議 的 款 項 。 如 卡 公 司 真 誠 地 認 為 持 卡 人 所 作 的 報 告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或 持 卡 人 違 反 持 卡 人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卡 公 司 有 權 對 爭 議 金 額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 收 費 及 / 或 利 息 , 由 交 易 日 起 直 至 有 關 爭 議 金 額 及 所 有 有 關 費 用 、 收 費 及 / 或 利 息 全 數 清 償 時 為 止 。 
      
14. 有 關 利 息 及 逾 期 費 用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i)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付 清 全 數 的 結 欠 金 額 , 則 免 收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之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則 按 照 收 費 表 列 載 之 息  率 , 就 (1) 由 上 一 個 結 單 日 期 起 每 日 的 帳 戶 結 欠 , 及 (2) 由 交 易 日 起 每 一 宗 新  交 易( 即 結 單 上 所 載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的 交 易 ,   或 於 該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前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而 仍 未 記 入 持 卡 人 帳 戶 亦 未 於 結 單 上 顯 示 之 任 何 交 易 之 金 額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帳 戶 內 所 有 尚 未 繳 付 的 款 額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最 低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五 元 )。 該 收 費 將 記 錄 於 下 期 結 單 內 。 
 
現 金 透 支 可 於 香 港 銀 行 服 務 櫃 台 或 於 香 港 或 國 內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進 行 。 持 卡 人 須 就 每 項 現 金 透 支( 無 論 帳 戶 內 有 否 溢 餘 款 項 )支 付 手 續 費 , 金 額 為 現 金 透 支 金 額 3% 另 加 人 民 幣 二 十 元( 若 於 香 港 提 取 ), 或 現 金 透 支 金 額 4% 另 加 人 民 幣 二 十 五 元( 若 於 國 內 提 取 )。 
   
(ii) 逾 期 費 用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額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最 低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五 十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二 百 元 )。 
    
15. 所 有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的 交 易 金 額 , 均 會 參 考 銀 聯 於 折 算 當 日 釐 定 的 匯 率 , 加 上 卡 公 司 收 取 的 百 分 率 ,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後 , 從 帳 內 扣 帳 , 而 卡 公 司 有 權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兌 換 費 。 
    
16. 所 有 付 款 須 在 卡 公 司 指 定 位 於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境 內 之 地 點 以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支 付 。 卡 公 司 可絕 對 酌 情 接 受 非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付 款 。 該 付 款 須 根 據 卡 公 司 釐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後 記 入 帳 戶 , 而 卡 公 司 有 權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兌 換 費 。 若 現 金 付 款 的 金 額 高 於 收 款 機 構 訂 定 之 任 何 最 高 限 額 , 該 收 款 機 構 有 權 就 該 付 款 收 取 行 政 或 手 續 費 。 
    
17. 信 用 卡 之 各 項 收 費 : 
所 適 用 的 收 費 項 目 已 列 印 在 月 結 單 及 / 或 由 卡 公 司 發 出 之 適 用 收 費 表 。 
    
18. 倘 若 在 清 還 所 有 收 費 及 卡 公 司 向 持 卡 人 之 申 索 後 , 帳 戶 仍 然 有 任 何 結 餘(「 結 餘 」), 則 卡 公 司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主 動 或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應 持 卡 人 要 求 向 持 卡 人 退 還 有 關 結 餘 。 卡 公 司 可 按 其 獨 有 酌 情 權 決 定 以 港 幣( 必 先 按 卡 公 司 釐 定 的 匯 率 由 人 民 幣 折 算 至 港 幣 , 而 卡 公 司 有 權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兌 換 費 )或 人 民 幣 於 香 港 境 內 其 指 定 的 地 點 及 方 式 退 還 該 結 餘 。 卡 公 司 有 權 就 每 次 退 還 結 餘 按 收 費 表 收 取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19. 如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卡 公 司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修 訂 , 並 選 擇 終 止 有 關 信 用 卡 服 務 , 如 信 用 卡 的 年 費 用 可 分 開 區 別 , 而 所 涉 金 額 並 非 微 不 足 道 , 則 卡 公 司 可( 酌 情 決 定 )按 月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的 信 用 卡 年 費 。 如 在 卡 公 司 收 到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有 關 修 訂 通 知 後 該 月 份 已 進 行 交 易 , 則 該 月 份 的 相 關 年 費 將 不 會 退 回 給 持 卡 人 。 
     
20. 卡 公 司 抵 消 債 務 權 利 : 
(i) 如 持 卡 人 在 任 何 銀 行 開 設 一 個 或 多 個 帳 戶 ,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銀 行 從 持 卡 人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ii) 如 發 出 附 屬 卡 , 卡 公 司 : 
(a) 可 用 主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任 何 及 所 有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b) 只 可 用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在 卡 公 司 開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貸 方 餘 額 , 償 還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但 毋 須 承 擔 主 卡 持 卡 人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c)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 或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作 出 任 何 超 越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所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的 還 款 , 應 不 可 撤 銷 地 被 視 作 自 願 付 款 , 以 清 償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款 項 。 
     
21. 如 卡 公 司 聘 用 任 何 代 收  帳 款 的 機 構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代 收 帳 款 機 構 的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收 帳 費 用 應 不 會 超 過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總 額 的 30% 。 
      
22. 如 卡 公 司 委 托 律 師 向 持 卡 人 代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23. 對 商 戶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受 到 商 戶 不 公 平 對 待 , 持 卡 人 應 紀 錄 該 商 戶 資 料 及 當 時 情 況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24. 對 卡 公 司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對 卡 公 司 運 作 程 序 或 任 何 職 員 有 任 何 意 見 , 持 卡 人 應 紀 錄 有 關 資 料 詳 情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25.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修 訂 信 用 卡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 有 關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收 費 表 及 本 使 用 說 明 。 該 等 文 件 的 最 新 文 本 可 於 卡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點 索 取 , 或 卡 公 司 網 站( 網 址 www.boci.com.hk )瀏 覽 。
   
26. 本 使 用 說 明 備 有 英 文 和 中 文 兩 個 版 本 。 如 兩 個 版 本 的 詮 釋 中 有 所 抵 觸 或 偏 差 , 則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如 本 說 明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 與 有 關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 概 以 該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載 者 為 準 。
   
27. 在 本 使 用 說 明 中 :
「 帳 戶 」指 由 卡 公 司 就 信 用 卡 以 持 卡 人 名 義 開 立 及 維 持 之 帳 戶 ;
「 自 動 櫃 員 機 」指 運 作 於 聯 網 內 之 任 何 自 動 櫃 員 機 ;
「 附 屬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在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其 提 名 之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共 同 要 求 下 , 發 給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附 屬 卡 之 人 ;
「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 , 中 國 之 法 定 貨 幣 ;
「 銀 聯 」指 中 國 銀 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所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並 於 上 海 設 有 總 部 ;
「 信 用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根 據 本 合 約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發 出 之 任 何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 包 括 主 卡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 亦 不 論 其 為 續 發 新 卡 或 補 發 卡 ;
「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信 用 卡 之 人 士( 包 括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
「 卡 公 司 」指 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 有 限 公 司 ;
「 結 欠 金 額 」截 至 結 單 日 的 帳 戶 結 欠 ;
「 到 期 付 款 日 」指 結 單 所 列 明 持 卡 人 到 期 及 應 付 卡 公 司 截 至 月 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的 帳 戶 結 欠 的 到 期 付 款 日 ;
「 收 費 表 」指 卡 公 司 不 時 發 出 列 載 適 用 於 帳 戶 及 信 用 卡 之 年 費 、 現 金 透 支 手 續 費 、 兌 換 費 及 其 他 百 份 率 、 費 用 及 收 費 之 附 表 ;
「 港 幣 」指 港 元 , 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
「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主 卡 」指 由 卡 公 司 發 給 主 卡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 並 透 過 該 信 用 卡 發 出 一 張 或 多 張 附 屬 卡 ;
「 主 卡 持 卡 人 」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發 主 卡 之 人 士 ;
「 中 國 內 地 」指 除 香 港 、 澳 門 及 台 灣 外 之 中 國 任 何 部 份 ;
「 最 低 還 款 額 」指 持 卡 人 就 有 關 結 欠 金 額 之 最 低 還 款 額 ;
「 聯 網 」 指 貼 有 銀 聯 不 時 採 用 的 標 記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聯 網 及 該 等 由 卡 公 司 不 時 指 定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聯 網 ;
「 私 人 密 碼 」就 信 用 卡 而 言 , 指 持 卡 人 透 過 信 用 卡 獲 取 卡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所 需 的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結 單 」指 卡 公 司 每 月 或 定 期 向 持 卡 人 寄 發 的 帳 戶 結 單 ; 
「 結 單 日 」指 月 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 及
「 持 卡 人 合 約 」指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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