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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網 上 卡 使 用 說 明
  
1. 個 人 識 別 密 碼「 私 人 密 碼 」的 保 護 措 施 :
 
(i) 持 卡 人 須 將 私 人 密 碼 保 密 , 並 在 牢 記 私 人 密 碼 後 立 即 將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函 件 銷 毀 。 切 勿 在 經 常 與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記 錄 放 在 一 起 或 附 近 的 物 品 上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 切 勿 寫 下 或 記 錄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掩 藏 ; 定 期 更 改 私 人 密 碼 及 切 勿 使 用 易 於 測 悉 的 六 位 數 字 , 如 身 分 證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等 , 作 為 私 人 密 碼 ; 切 勿 將 私 人 密 碼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
 
(ii) 網 上 卡 和 私 人 密 碼 只 供 持 卡 人 專 用 , 不 可 轉 讓 。 持 卡 人 在 收 到 卡 公 司 通 知 獲 發 網 上 卡 後 須 立 即 簽 署 及 寄 回 確 認 收 妥 通 知 回 條 予 卡 公 司 及 如 卡 公 司 要 求 , 按 照 卡 公 司 指 示 的 其 它 方 式 使 網 上 卡 生 效 。
  
(iii) 持 卡 人 須 遵 守 卡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程 序 、 指 示 及 / 或 保 安 指 引 使 用 網 上 卡 。
  
2. 如 發 現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及 / 或 私 人 密 碼 被 未 經 授 權 披 露 及 / 或 使 用 , 持 卡 人 須 立 即 致 電 24 小 時 熱 線( 852 2544-2222 通 知 卡 公 司 及 向 警 方 報 案 ; 並 且 須 在 24 小 時 或 卡 公 司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之 內 , 以 書 面 確 認 報 失 , 並 由 卡 公 司 確 認 已 收 到 該 報 失 報 告 , 及 / 或 辦 理 卡 公 司 不 時 訂 明 的 其 他 程 序 。
  
3. 持 卡 人 須 於 結 單 日 起 計 60 日 之 內 , 通 知 卡 公 司 結 單 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及 錯 誤 的 交 易 記 錄 。 否 則 , 卡 公 司 有 權 將 結 單 上 所 載 的 交 易 記 錄 當 作 在 各 方 面 均 為 真 實 及 正 確 。
  
4. 除 非 在 卡 公 司 控 制 範 圍 外 的 情 況 下 , 否 則 卡 公 司 應 盡 合 理 努 力 , 在 收 到 持 卡 人 關 於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通 知 後 90 天 內 ,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
  
5. 持 卡 人 對 下 列 情 況 下 引 致 的 損 失 毋 須 承 擔 責 任 :
  
(i) 持 卡 人 未 收 到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及 私 人 密 碼 前 , 網 上 卡 被 誤 用 ;
   
(ii) 於 持 卡 人 將 未 經 授 權 披 露 及 / 或 使 用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及 / 或 私 人 密 碼 等 情 況 正 式 通 知 卡 公 司 後 發 生 的 任 何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 及
  
(iii) 終 端 機 或 其 他 系 統 發 生 的 故 障 , 引 致 持 卡 人 蒙 受 損 失 及 損 害 , 惟 若 有 關 故 障 是 明 顯 的 , 或 已 顯 示 故 障 信 息 或 通 告 則 除 外 。
  
6. 如 持 卡 人 有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 或 未 能 遵 照 上 述 第 1 段 之 規 定 , 或 卡 公 司 就 網 上 卡 及 / 或 私 人 密 碼 保 安 不 時 訂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 則 持 卡 人 須 對 因 而 產 生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全 責 。 持 卡 人 須 就 因 而 引 致 卡 公 司 的 一 切 開 支 及 損 失 向 卡 公 司 作 出 全 數 彌 償 。
  
7.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前 向 卡 公 司 報 告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並 填 妥 用 戶 投 訴 表 後 , 持 卡 人 有 權 在 調 查 期 間 拒 絕 支 付 涉 及 爭 議 的 款 項 。 如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持 卡 人 所 作 的 報 告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或 持 卡 人 違 反 持 卡 人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則 持 卡 人 須 承 擔 有 關 交 易 款 項 及 由  交 易 日 起 整 段 期 間( 包 括 調 查 期 間 )因 此 引 致 的 所 有 財 務 費 用 和 有 關 利 息 。
  
8. 中 銀 VISA 網 上 卡 / 萬 事 達 網 上 卡 的 利 息 、 逾 期 費 用 及「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手 續 費澳 門 代 理 銀 行 發 行 的 港 幣 或 澳 門 幣 網 上 卡 沒 有 提 供 此 服 務 的 釐 定 基 準 如 下 :
  
(i)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付 清 全 數 的 結 欠 金 額 , 則 免 收 利 息 。 如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 或 所 付 之 款 項 少 於 結 欠 金 額 , 則 按 照 當 時 利 率 按 日 收 取利 息( 即 不 能 享 受 由 結 單 日 起 計 之 20 日 免 息 優 惠 期 )持 卡 人 須 (1) 於 結 單 日 開 始 , 對 尚 未 付 款 結 欠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及 (2) 對 每 一 宗 新 交 易 [ 即 結 單 上 所 載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的 交 易 , 或 於 該 最 後 一 宗 交 易 之 前 任 何 時 間 發 生 而 仍 未 記 入 持 卡 人 網 上 卡 帳 戶 亦 未 於 結 單 上 顯 示 之 任 何 交 易 ] 之 金 額 , 於 該 新 交 易 日 開 始 支 付 利 息 , 直 至 該 金 額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 元 )。 該 收 費 將 記 錄 於 下 期 結 單 的 結 欠 金 額 內 。
  
(ii) 逾 期 費 用 : 如 在 下 一 月 結 單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付 款 或 支 付 款 項 少 於 最 低 還 款 額 , 則 持 卡 人 須 在 支 付 上 述 (i) 項 之 利 息 外 支 付 最 低 還 款 額 的 5%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最 低 收 費 為 港 幣 50 元 , 最 高 收 費 為 港 幣 200 元 )。
  
(iii)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率 計 算 方 法 : 非 港 幣 交 易 將 按 交 易 處 理 當 日 由 卡 公 司 決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後 記 入 持 卡 人 的 帳 戶 。
  
(iv) 「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除 支 付 上 述 第 (i) 項 的 利 息 外 )澳 門 代 理 銀 行 發 行 的 港 幣 或 澳 門 幣 網 上 卡 沒 有 提 供 此 服 務 ):
  
每 一 筆 使 用「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繳 費 或 轉 帳 的 交 易 , 若 商 戶 屬「 銀 行 或 信 用 卡 服 務 」或「 信 貸 財 務 」類 別 ,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3% 另 加 港 幣 20 元 。 若 商 戶 屬 其 他 類 別 , 則 手 續 費 為 有 關 金 額 的 1%
  
9. 網 上 卡 各 項 收 費 :
所 適 用 的 收 費 項 目 已 在 中 銀 VISA / 萬 事 達 卡 服 務 收 費 表 中 詳 細 列 明 。
  
10 如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卡 公 司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修 訂 , 並 選 擇 終 止 有 關 網 上 卡 服 務 , 如 網 上 卡 的 年 費 用 可 分 開 區 別 , 而 所 涉 金 額 並 非 微 不 足 道 , 則 卡 公 司 可( 酌 情 決 定 )按 月 比 例 退 還 已 付 的 網 上 卡 年 費( 如 有 )。 如 在 卡 公 司 收 到 持 卡 人 拒 絕 接 受 有 關 修 訂 通 知 後 該 月 份 已 進 行 交 易 , 則 該 月 份 的 相 關 年 費 將 不 會 退 回 給 持 卡 人 。
  
11. 卡 公 司 抵 消 債 務 權 利 :
如 持 卡 人 在 任 何 銀 行 開 設 一 個 或 多 個 帳 戶 , 持 卡 人 授 權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指 示 或 要 求 該 銀 行 從 持 卡 人 帳 戶 中 扣 除 及 償 還 任 何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
  
12. 如 卡 公 司 聘 用 任 何 代 收 帳 款 的 機 構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代 收 帳 款 機 構 的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收 帳 費 用 應 不 會 超 過 持 卡 人 欠 卡 公 司 的 款 項 總 額 的 30%
    
13. 如 卡 公 司 委 托 律 師 向 持 卡 人 代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持 卡 人 須 支 付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及 開 支 。
 
14. 對 商 戶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網 上 卡 時 受 到 商 戶 不 公 平 對 待 , 持 卡 人 應 記 錄 該 商 戶 資 料 及 當 時 情 況 , 並 致 電 及 /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15. 對 卡 公 司 的 投 訴 程 序 :
如 持 卡 人 對 卡 公 司 運 作 程 序 或 任 何 職 員 有 任 何 意 見 , 持 卡 人 應 記 錄 有 關 資 料 詳 情 , 並 致 電 或 致 函 通 知 卡 公 司 。 持 卡 人 應 向 卡 公 司 提 供 其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卡 公 司 與 持 卡 人 保 持 聯 絡 及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16. 卡 公 司 可 隨 時 及 不 時 修 訂 網 上 卡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 有 關 使 用 網 上 卡 的 收 費 表 及 本 使 用 說 明 。 該 等 文 件 的 最 新 文 本 可 於 卡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點 索 取 , 或 卡 公 司 網 站( 網 址 www.boci.com.hk )瀏 覽 。
  
17. 本 使 用 說 明 備 有 英 文 和 中 文 兩 個 版 本 。 如 兩 個 版 本 的 詮 釋 中 有 所 抵 觸 或 偏 差 , 則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如 本 說 明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 與 有 關 持 卡 人 合 約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 概 以 該 持 卡 人 合 約 所 載 者 為 準 。
  
18. 在 本 使 用 說 明 中 :
 
「 持 卡 人 」指 任 何 以 其 名 義 獲 卡 公 司 發 出 網 上 卡 之 人 士 ;
  
「 卡 公 司 」指 中 銀 信 用 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 到 期 付 款 日 」指 結 單 所 列 明 持 卡 人 到 期 及 應 付 卡 公 司 的 結 欠 金 額 的 日 期 ;
  
「 最 低 還 款 額 」指 在 到 期 付 款 日 或 之 前 持 卡 人 需 向 卡 公 司 支 付 結 欠 金 額 中 的 最 低 還 款 額 ;
  
「 結 欠 金 額 」指 截 止 至 結 單 上 所 述 月 結 期 最 後 一 日 , 持 卡 人 就 透 過 信 用 帳 戶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欠 卡 公 司 的 結 欠 總 額 ;
  
「 結 單 」指 卡 公 司 每 月 或 定 期 向 持 卡 人 寄 發 的 帳 戶 結 單 ; 及 。
「 網 上 卡 」指 卡 公 司 以 網 上 卡 帳 戶 號 碼( 將 不 會 據 此 發 出 實 卡 )方 式 推 出 之 網 上 卡 產 品 及 / 或 服 務 , 包 括 VISA 網 上 卡 / 萬 事 達 網 上 卡 , 或 其 他 由 卡 公 司 發 出 之 網 上 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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