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息分期付款計劃條款及細則:

 
 
1. 免息分期付款計劃
  除卡公司不時決定不納入以下分期計劃的信用卡帳戶外,任何信用卡帳戶的持卡人(「申請人」)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申請由卡公司提供的免息分期付款計劃(「免息分期計劃」)。本條款及細則將納入規限信用卡帳戶的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並成為持卡人合約的一部份。兩者如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在該不相符之處,則以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為準。本條款及細則所用的詞語應與持卡人合約所用的有關詞語具有相同涵義。
2. 申請
2.1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免息分期計劃的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2.2 卡公司將會以書面或於銷售單據(「單據」)上通知申請人其任何分期計劃的申請已獲批核。卡公司不會就申請人因其申請被拒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申請一經批核,將不能取消或更改,申請人須接受有關批核通知書或單據上的條款。
2.3 總免息分期付款金額(「免息分期金額」)不得高於單據上的總金額及卡公司不時參照帳戶之可用信用限額而釐訂的最高金額。
3. 批核
  當申請獲批核後,卡公司將於合理時間內向有關商戶繳付有關金額。
4. 還款
4.1 免息分期金額將以每月等額分期償還(「每月還款」),而還款期將為申請人向卡公司申請及被卡公司批核之期限,並於申請批核通知書中或單據上確認。每月還款須調整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第二個位。
4.2 卡公司將於免息分期計劃獲批核時在帳戶內記入第一次每月還款。而其後的每月還款將於下一結單日的第1個工作日內記入,如任何一個曆月並無對應的日期,則為該月的最後一日,或如該日並不是卡公司之工作日或該有關每月還款因卡公司不能控制之情況下而不能記入帳戶內,卡公司將按慣例處理有關記帳。
5. 信用限額
  於免息分期計劃獲批核時,帳戶內可動用的信用限額將(如未減低)按尚未支付的每月還款金額相應減低,並在每次支付每月還款後相應提升。
6. 提早還款及退款
6.1 申請人可向卡公司以書面申請提前償還全部而非部份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 申請獲得批核後,卡公司會即時將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及提前還款手續費(如有)記入帳戶內。
6.2 如貨品或服務有任何退款,當卡公司收妥由有關商戶退回的有關款項後,該款項將記入帳戶內,所有尚未記入帳戶內的每月還款及提前還款手續費(如有)將同時記入帳戶內。有關記入帳戶內的退款將依據持卡人合約內有關償還帳戶結欠的先後次序的條款處理。申請人確認卡公司毋須與有關商戶核對有關退款金額。
7. 終止免息分期計劃
  儘管本文另有規定,如帳戶有任何欠繳紀錄或帳戶因任何原因遭終止或暫停,或卡公司合理地認為需保障其利益時,卡公司可隨時記入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於帳戶內而毋須事先通知申請人。
8. 授權
  申請人不可撤銷並授權卡公司將所有每月還款及提前還款手續費(如有)記入帳戶內; 為此,申請人需在帳戶內預留足夠的信用限額。卡公司有權於帳戶內記入任何款項,儘管有關信用額度可能因此被超越。申請人需對所有結欠負責,並需按收費表支付超越信用限額的費用。
9. 收費及費用
  所有每月還款及提前還款手續費(如有)將視作為零售簽帳交易處理。所有持卡人合約中有關零售簽帳(按情況而定)的利息、財務費用及其他收費(如有)的條款均適用。免息分期計劃將可能收取利息、提前還款手續費(如有)或其他收費,其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指引而計算之實際年利率,將於有關宣傳單張或申請表上指明。
10. 其他
10.1 申請人向卡公司保證所有就申請免息分期計劃而向卡公司提出之資料及文件均為真實及正確,並承諾在上述資料及/或文件有任何更改時通知卡公司。
10.2 卡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任何與免息分期計劃有關的事項,而所有有關決定為最終的並對申請人有約束力(除有明顯的錯誤外)。
10.3 所有有關免息分期計劃之爭議,包括但不限於由有關商戶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申請人將直接與有關商戶處理。卡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處理任何爭議。
10.4 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就免息分期計劃或與分期計劃有關的情況下向有關商戶收取及保留任何有關的佣金、回扣、利益及/或其他益處。
10.5 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可向就免息分期計劃有關之人仕透露、使用或交換任何有關申請人的分期計劃的資料。
10.6 卡公司有權向申請人發出不少於30天的書面通知更改本條款及細則。
10.7 本條款及細則如中英文本有任何分歧,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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